征收管理熱點問題(2026年3月)
1.稅收的滯納金及罰款是否能夠超過欠繳的稅款本身?
答:稅收滯納金本質上是稅收征收行為,稅收征管法中的罰款是行政處罰行為,二者均不是行政強制法所規(guī)定的“加處罰款及滯納金”行為,不適用行政強制法,因此二者均可以超過欠繳稅款的金額。
2.因為計算錯誤造成少繳稅款是否要加收收滯納金?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是指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非正常戶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能重新申請辦理新的稅務登記么?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021號)第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加強非正常戶異地協(xié)作管理。稅務機關要加強非正常戶信息交換,形成對非正常戶管理的工作合力。對非正常戶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申報辦理新的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核發(fā)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限量供應發(fā)票。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在異地為非正常戶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的,應通知其回原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宜。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在原稅務機關辦結相關涉稅事宜后,方可申報轉辦正式的稅務登記。